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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事关钓鱼,望城发布最新通知!

近日,望城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长沙市望城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渔管理秩序,规范我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湘农发〔2022〕110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望政发〔2020〕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望城区禁渔水域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二章 垂钓区域管理

第四条 禁钓区域。

(一)湘江航电枢纽及过鱼设施(鱼道)上下游1500米等鱼类洄游集中区域;

(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沩水闸、乔口防洪闸上下游150米安全管控区域;

(四)其他明文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五条 垂钓区域。禁钓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垂钓区域。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六条 垂钓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湖南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

(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

(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遥控船送饵和其他禁用钓具垂钓;

(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对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不得在大坝、防洪设施、输电线下、地质灾害风险地段和其他有风险的区域垂钓。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公共设施、草地树木、不得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分类集中投放至指定回收区域。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十条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第十一条 在禁钓水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严格审批。

第四章 钓获物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收购、销售禁渔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罗非鱼(俗称罗非)、鳄雀鳝、斑点叉尾鲷(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螯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鲍(俗称淡水鳕鱼)等。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授权区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望城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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