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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事件频发,无接触也要担责!

08-02

□丁家发

如果宠物犬并没有直接与人接触,却导致他人遭到意外伤害,谁来担责?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无接触式宠物伤人”案件,狗主人被判决赔偿3.6万余元。(8月1日《工人日报》)

宠物直接伤人需要承担责任,基本上没有多大的争议。然而,宠物因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造成无接触伤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就存在很大争议,也容易引发纠纷进而对簿公堂。重庆这起“无接触式宠物伤人”案件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就是宠物无接触伤人也要担责。笔者认为,这起案例是一堂警示教育课,警示市民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因宠物伤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2年度中国城镇犬只数为5119万只。因宠物饲养人、管理人疏于管理导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需要通过严格的责权利关系,来提升宠物主的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现实生活中,相较于宠物犬只直接伤人,无接触式伤人在责任认定上,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宠物主通常认为,犬只没有直接撕咬伤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引发纠纷后,受害人要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伤由犬只吠叫、追逐所致,要么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导致宠物无接触伤人获得赔偿的较少。这起“无接触式宠物伤人”案件,则比较典型性,判决结果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的宠物致他人损害,并非仅限于直接接触,只要宠物主或管理人管理不到位,猫狗等宠物即便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但其闻嗅、追逐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或惊吓,并造成他人伤害的,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宠物主或管理人应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之所以受伤,系基于其对王某牵引的巨型贵宾犬的恐惧进而倒退躲避所致,其损害与王某饲养的犬只行为有因果关系。鉴于杨某在后退过程中速度过快,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王某的责任。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某承担杨某全部损失的70%赔偿责任,即赔偿杨某3.6万余元,杨某自行负担30%。案件尘埃落定,宠物无接触伤人也要担责的判决结果,给其他法院审理和判决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需求从“看家护院”的功能型,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转变,市民养犬日益增多,宠物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这起典型案例就是一堂警示教育课,一方面,警示宠物饲养人、管理人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依法规范并约束犬只,外出遛狗系好牵引绳,真正做到合法、文明养犬;另一方面,市民外出遇到宠物犬只或流浪狗,也要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千万不要挑逗犬只,一旦遭遇伤害,也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权,向宠物主或管理人索赔。总之,要让依法文明饲养宠物成为生活常态,杜绝伤人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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