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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北京禁养烈犬,咬人事件频发!

10-19

四川崇州一小区大型犬撕咬幼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近日,当地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伤人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狗咬伤人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

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北京市有哪些养犬规定?

一起来看——

犬主人应负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者有故意或者过失惹狗的情况下,推定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罗威纳犬 图源:视觉中国

犬主人会负刑事责任吗?

有律师表示,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等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纵犬伤人,是指犬伤人的行为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挥。此时,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责。同时,也不会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曾有过追究犬主人刑责的判例:

案例一: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案例二: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认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事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若伤人犬有主人,物业公司对规范养犬有劝导义务,只要物业公司尽到该义务,一般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伤人犬为流浪狗,那么物业公司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或业主告知小区内存在流浪狗时,应采取抓捕、驱赶等防范措施以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发现无主禁养犬长时间出现在小区内,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发现有关异常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汇报。

北京关于养犬的规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重点管理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灵缇、苏俄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秋田犬、贝林登梗等均属于禁养犬种。但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重点管理区内部分禁养烈性犬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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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也要遵守很多限制性规定。例如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公园、公共绿地等很多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携犬出户时要立即清除粪便,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等。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如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而对于违反规定在禁遛区遛犬、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携犬乘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且未为犬戴嘴套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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